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高〔2016〕44号)

发布时间:2018-03-14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教高〔201644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我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对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2017年,各高校要通过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做好拟招生专业的申报工作(平台启用事项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学的学生全部按照目录内专业进行招生。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校要认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电子版和扫描件(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gjc66005125@163.com,纸质版无需报送。

三、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要按照成人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做好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联系人:杨宝英,王欢;电话:0311-66005122,66005125。 

                                       

附件:1.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统计表

 

                           河北省教育厅

附件1

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各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设立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专家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各高校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吸纳行业企业的专家并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审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六条 省教育依托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设置依据

  第七条 普通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设置

  第八条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除依据上述两个专业目录外还可依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进行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由教育部制定、发布,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并于每年10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省教育厅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省教育厅高校提出的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条 普通本、专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普通本、专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教育厅汇总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 首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普通高校,可根据学校所在地的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原则上开办专业不超过5个。申请院校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定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确定拟设置专业。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教育厅,经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后,上传信息。

  第十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和补充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也可申请增设新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对于拟设置的目录内、目录外以及国控增专业,学校要组织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设置目录外以及国控专业还需提供与相关行业的协议等材料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后,学校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将面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 对于已开设的专业,各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省教育厅根据省实际,对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设专业申请材料和当年拟招生专业信息进行统筹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教育厅在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本省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十条 各高校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包括当年批准的新专业)教育厅对各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托信息平台掌握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制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检查评估办法,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年开展一次专业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等情况,教育厅将视情节责令有关高校对相应专业进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不得增设新招生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省教育厅应建议高校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教育厅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指导委员会在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教学过程等方面的指导、监督作用。鼓励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及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2

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统计表

 

    高校(盖章):

 

已开设专业

按照本、专科专业目录规范后开设专业

专业名称及代码

 

       

   学校负责部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1:冀教高〔2016〕4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附件2:冀教高〔2016〕44号附件1:河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施细则.doc

附件3:冀教高〔2016〕44号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