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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育培训中心教师讲课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石铁路院教培〔2014〕95号)

发布时间:2018-03-14   浏览次数:0

关于调整教育培训中心教师讲课津贴

发放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更好地调动授课教师积极性,充分发挥学院人才资源优势,根据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办法,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对教育培训中心教师授课安排及讲课津贴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1、教育培训中心协同相关系(部)制定培训课程计划,将教学任务下达系(部),由系(部)自行安排授课教师,同时报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2、授课教师工作量统一上报学院,纳入学院工作量考核。工作量计算参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其中教师职称系数参照学院职称系数上浮0.1

3、讲课津贴按照学院当年的单位教学津贴乘以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中心核定后报学院,学院统一划拨到相关系(部),由系(部)进行二次分配。

4、讲课津贴从学院收入的培训费中划拨。    

 

附件:关于调整教育培训中心教师讲课津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