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4 浏览次数:0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冀办字〔2016〕4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院党委对外事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努力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鼓励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第二章 区别管理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区别于其他性质的出访,在因公临时出访中,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人才代理人员、在读研究生)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学院与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八条 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以外的其他中外校际交流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认真履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处担负审核及监督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组织人事部,经学院研究确定后,于12月31日前由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报备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原则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前70日内,需向组织人事部提交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实施计划,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派出人员单位、相关部门对出国交流合作的学术性、必要性、保密性、团组人员构成、日程安排的合理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会同组织人事部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情况汇总后向省教育厅报备。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通过本单位(部门)向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通过并由组织人事部公示后,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协助办理出国手续,并报送纪检监察处备案监督。
第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及河北省因公出访手续办理时限的要求,申请因公出国人员(厅级需在出访前65天,处级及其以下需在出访前45天),将学院审核通过材料及个人申报材料送交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在预算中单列,并进行单独统计。
第十九条 使用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计财处负责审核出国经费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回国后,将学术交流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部,由组织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进行绩效评估。公示后,计财处方可核销出国费用。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回国后30日内,需将学术交流报告提交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据惩处。
第二十六条 对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滥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国际教育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